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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串謀顛覆政權案│被告趙家賢成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生效後首名提早獲釋國安囚犯
2025-10-29 来源:香港文匯網

國案囚犯趙家賢。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蕭景源)「35+串謀顛覆政權案」中的從犯證人趙家賢,法官考慮到他承認「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及協助控方舉證,亦信納他可能被主犯戴耀廷誤導而犯罪,加上考慮其良好品格和過往公職貢獻,判其監禁7年。據了解,趙原本於2028年初才獲釋,懲教署按相關法例機制,審慎考慮趙在獄中更生表現及所有相關因素,向獨立的「監管釋囚委員會」作出建議,給予真心悔改的趙家賢提早釋放的機會。趙已於今日(28日)出獄,成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生效後首名提早獲釋的國安案囚犯,彰顯特區國安法制的寬嚴相濟和有理有據,亦展現中央及特區政府的寬大為懷,同時也勸勉其他國安囚犯切勿抱有「躺平」心態或死不悔改。

根據香港法例第475章《監管釋囚條例》第6(3A)條,如某囚犯是因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而服刑,則懲教署署長除非信納提早釋放該囚犯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不得將該囚犯的個案轉介予監管釋囚委員會考慮應否將該囚犯提早釋放。根據香港法例,無論是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生效前或後,囚犯從來都沒有必然權利獲得提早釋放。據了解,趙家賢成為首例提早獲釋的國安囚犯,是懲教署署長根據相關法例賦予的權力,按嚴謹機制,審慎考慮到趙在獄中更生的實際情況及所有相關因素,包括在囚人士在監禁期間的行為表現、是否有改過自新的決心及獲釋後是否會對國家安全構成風險等,使其信納如將其提早釋放不會不利於國安,遂向獨立的「監管釋囚委員會」作出建議,給予這名真心悔改的國安囚犯提前獲釋的機會。

據悉,趙提早獲釋基於獄中勤奮及良好表現,其言行展現出為自己曾協助戴耀廷組織及策劃所謂「初選」,企圖「攬炒」香港及顛覆國家政權的罪行感到內疚和自責,認為自己罪有應得並願意承擔刑責,並為自己所犯的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及其對國家及香港社會的禍害表達真誠悔意及作出深刻反省。趙在獄中主動學習有關國家發展、政策等知識。

2024年3月23日,《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正式刊憲生效,其中就《監管釋囚條例》、《監獄規則》及《長期監禁刑罰覆核條例》作出修訂,當中訂明如某囚犯是因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而服刑,則懲教署署長除非信納提早釋放該囚犯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不得將該囚犯的個案轉介予監管釋囚委員會考慮提早釋放並予以監管或覆核其刑罰。通過法律嚴懲從事危害國安活動的罪犯屬國際通例,而香港在制訂相關法例時修訂了釋囚及監獄的相關條文,有特設的機制給予真心悔改的國安囚犯提早重投社會改過自新的機會,賦權予懲教署署長行使酌情權以考慮囚犯應否獲得提早釋放。事實上,無論是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生效前或後,囚犯從來都沒有必然權利獲得提早釋放。

相關特定機制由懲教署署長根據有關法例(香港法例第475章《監管釋囚條例》第6條),在國安囚犯服滿刑期三分之二時,按極嚴謹機制全方位審視囚犯獄中日常言行,包括參與更生活動的表現、心理評估等一系列因素,絕非單憑囚犯表達悔意的片面之詞,在確認囚犯對自己的犯罪行為具真誠悔意及深刻反省、已去除激進思想並全面更生、展現出堅定的更生決心、積極配合懲教署更生安排、重犯機會低,並達致若提早釋放「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的高標準結論後,再交由獨立委員會作審慎考慮批核提早釋放的決定。即使囚犯最終能提早獲釋,懲教署署長亦可向委員會建議在囚犯釋放後施加合適的監管條件,包括外遊限制、不得發布煽動性訊息、須定期接受更生和心理輔導等,有效確保國安案釋囚不會對社會大眾構成國安威脅。

趙家賢成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生效及特區政府修訂相關法例後首名提早獲釋的國安囚犯,足證相關國安法制寬嚴相濟、有理有據,確切能給予真心悔改的國安囚犯提早重投社會改過自新的機會,藉此鼓勵其他國安囚犯懸崖勒馬、挺身而出檢舉違反國安法行為。根據香港國安法,如犯罪行為人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可獲刑期扣減,亦可能成為懲教署署長考慮提早釋放的一籃子考慮因素之一,同時勸勉其他囚犯積極參與獄中國安教育、「沿途有『理』」、「立德學院」等更生項目,把握機會積極更生,盡早展開人生新一頁,切勿抱有「躺平」心態或死不悔改,否則只會耽誤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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