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蕭景源)一名案發時33歲本地女子於5月7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罪名成立。案件今日(21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判刑,該名女子被判處監禁32個月。
警方於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分別接獲4名受害人報案,指於2020年10至12月接獲騙徒訊息,並被誘騙透過懷疑虛假網站或應用程式進行投資。他們其後發現受騙,遂向警方報案。總損失金額約1 200萬元。
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經調查後,於2022年2月拘捕該名女子,她懷疑利用一個銀行戶口,於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期間處理大約257萬元的犯罪得益。她其後被落案起訴一項「洗黑錢」罪。
該名女子早前就一項「洗黑錢」罪不承認控罪。案件經審訊後,該名女子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被判處監禁32個月。
警方呼籲市民切勿租借或賣出個人銀行或支付工具戶口,以免被騙徒利用作洗黑錢及收受騙款。任何人如協助詐騙集團,有機會觸犯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10年。另外,如任何人租借戶口,亦有機會觸犯洗黑錢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00萬元及監禁14年,市民切勿以身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