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因「35+串謀顛覆國家政權案」及「7.1立會暴動案」罪成被判囚近13年的攬炒政棍鄒家成,2023年5月2日涉將未經懲教人員檢查的投訴表格交予30歲女助理律師胡詠斯,以轉交申訴專員公署。兩人經審訊後於去年被裁定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成,鄒被判囚3天,胡被判罰款1,800元。兩人不服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今日(12日)駁回兩人的定罪上訴,惟張官認為即使鄒是在囚人士,罰款已恰當反映其罪責,遂裁定判刑上訴得直,由判監3日改為判處罰款1,800元。
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在判詞中指,閉路電視片段拍攝到鄒家成在未有通知懲教署情況下,擅自將申訴信交給女助理律師胡詠斯帶離監獄,而鄒家成明知該申訴信是未獲授權的物品,張官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鄒家成及胡詠斯的犯罪行為,故駁回兩人的定罪上訴。
至於刑罰方面,張官認為原審裁判官在量刑時忽略了對鄒家成有利的情況,如懲教助理只是告知鄒家成必須將投訴表格交給懲教署代為寄出,但卻沒有告知他可以作出申請,要求由第三者替他將投訴信寄出。監獄內貼出有關申訴專員的告示亦無提及在囚人士可申請要求由第三者代為寄出。張官認為若鄒家成明知他可以作出申請要求由第三者將投訴信寄出,但卻選擇私自將投訴信交給女助理律師胡詠斯,情況便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