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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pretation of policy and answers to hot questions on the "Announcement of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on the Revision of the "Guidelines for the Discretion of Customs Administrative Penalt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I)""
2025-05-05 source:CCTV.com

央视网消息:据“海关发布”微信公众号消息,为持续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以下简称《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及涉检行政处罚执法实践需要,海关总署组织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以下简称《187号公告》),形成《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1号),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为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并准确把握本次公告修订的重点内容,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配套新修订《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实施

删除与新修订《国境卫生检疫法》不相适应的18项事项,新增16项事项,包括:“轻微违法免罚”事项第1项、“初次违法免罚”事项第1项、常见案件违法情形第1-8项、适用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案件违法情形第1-6项。

二、新增“初次违法免罚”清单

考虑到初次违法免罚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检验检疫申报专业性强,容易出现非主观故意的违法行为,为了更好地保护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海关执法统一性,本次修订按照宽严相济、法理相融的原则,综合评估检验检疫风险、及时改正情况、危害后果等多重因素,将未按规定申报卫生检疫查验事项、出境竹木草制品未报检或报检与实际不符、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等10项初次违法免罚事项予以明确,制定《“初次违法免罚”事项清单》,并科学设置适用规则,将“初次”期限设定为24个月内,违法行为的认定范围设定在同一检验检疫业务领域内的行政和刑事违法行为。

三、调整完善原有裁量事项

适应国家政策和海关检验检疫监管形势发展,聚焦社会关注热点,对原公告附件中有关事项予以调整和明确,一是扩大轻微免罚清单范围,将进出境人员未按规定健康申报、携带部分低风险检疫物品入境未申报、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等5项情形纳入清单并设定免罚条件。二是增加进出境粮食、进口食品类商品的常见违法情形,新增进出境粮食类4项、进口食品类3项;优化8项国境卫生检疫类违法情形的从重情节表述。三是根据《常见案件裁量基准》调整对《简快案件裁量基准》作出同步修订。

四、热点问题解答

(一)《“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二)》

1.问:《“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二)》修订后有什么变化?

答:一是业务领域更全。在原《“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二)》国境卫生检疫、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进出口商品检验3个业务领域的基础上,新增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领域免罚事项,实现对海关检验检疫4个业务领域的全覆盖;二是免罚事项更多。新增进出境人员未按规定健康申报、携带部分低检疫风险物品入境未申报、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等5项情形,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扩大到15项。

2.问:《“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二)》第1项为什么要设定“进境出境人员不如实申报健康状况、相关信息,尚不构成情节严重的”的免罚事项?

答:新修订的《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进境出境人员不如实申报健康状况、相关信息或者拒绝接受检疫查验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执法实践中,进境出境人员可能因对申报事项不了解、笔误以及不能准确掌握自身及其随行人员健康情况,从而导致未如实申报健康状况、相关信息的情形发生,该类情形下当事人主观过错较小,可以给予当事人一定的容错空间。

3.问:《“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二)》第2、3项为什么要限定携带物免罚的种类范围?

答:进出境人员因不熟悉国家进出境管理规定,出于生活需要或旅途自用带入零星少量动植物及其产品,在防控国门生物安全风险的前提下,将部分检疫风险相对较低的携带物纳入免罚范围。对携带外来物种、动植物病原体、有害生物等检疫风险较高的物品入境未申报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4.问:怎么理解《轻微违法免罚清单(二)》第4项“在海关要求期限内建立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恢复记录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来源和流向,符合可追溯性要求”的免罚条件?

答:进口商记录制度是进口食品溯源、落实进口商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及时改正应当恢复记录已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进口和销售数量、流向等,符合溯源要求。

例如,某公司进口1000瓶红酒未记录相关销售记录,海关责令改正后,当事人恢复了其中800瓶红酒的销售记录,但剩余200瓶无法恢复记录,无法符合溯源要求,则不符合免罚条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5.问:《“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二)》第9项的免罚情形“商品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增加“危险货物”的原因?

答:主要考虑到进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生产风险较大,故不列入免罚事项。第11、13项同理。

例如,某公司申报进口货物中夹藏有烟花爆竹,货值金额4000元。该公司对法定检验的烟花爆竹不予报检,逃避商品检验,构成《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所列之违法情形,因烟花属于危险货物,虽货值金额不满5000元,仍不符合免罚条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初次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二)》

6.问:哪些违法行为不适用《“初次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二)》?

答:违法手段恶劣的或者拒不配合海关执法的,不适用本清单。

7.问:“初次违法”怎么认定?

答:“初次违法”的时间范围为违法行为发生前24个月内;空间范围为全国海关;事项范围为海关同一检验检疫业务领域的行政或者刑事违法记录;违法记录包括行政违法记录和刑事违法记录,行政违法记录是指海关依据检验检疫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的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对“初次违法免罚”“轻微违法免罚”当事人的书面教育,刑事违法记录是指司法机关对海关检验检疫违法犯罪案件作出有罪认定的记录。

例如,某公司因不如实申报卫生检疫事项被海关处罚,24个月内又发生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未报检的违法行为,因前次违法记录属于国境卫生检疫业务领域,后次违法行为是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领域的初次违法,如符合《“初次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二)》第4项规定的免罚情形,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8.问:怎么理解《“初次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二)》第2、3项设定免罚条件?

答:综合考虑我国对出境竹木草制品监管政策趋势以及违法行为改正情况、危害后果,一是免罚货物限于“经加热、加压等深加工制作的木制品、木家具、藤蔓编织品等竹木草制品”的检疫低风险货物,控制危害后果;二是要求货物尚未实际出境且配合海关执法对货物进行处置,引导当事人及时改正,消除检疫风险。

9.问: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未报检,但经检疫处理后合格,是否可依据《“初次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二)》第4项免罚?

答:依据《“初次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二)》第4项免罚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进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已加施有效的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专用标识;二是“经检疫未见异常”不包括发现异常经检疫处理后合格的情况。

(三)《常见案件裁量基准》

10.问:《常见案件裁量基准》修订后主要有什么变化?

答:一是强调国之大者,聚焦粮食、进口食品等领域,新增进出境粮食类违法情形4项、进口食品类违法情形3项;二是配套《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删除不相适应的9项,新增8项。

11.问:《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1-8项违法情形的从重情节由“在检疫传染病暴发、流行期间”修改为“在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并依法启动应急响应期间”的原因是什么?

答:新修订的《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需要在口岸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海关总署、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提请国务院批准启动应急响应。此次修订根据新法规定相应调整表述。

(四)《简快案件裁量基准(二)》

12.问:哪些违法情形可以快速办理案件?

答:对不适用简易程序,但是事实清楚,当事人书面申请、自愿认错认罚且有其他证据佐证的行政处罚案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通过简化取证、审核、审批等环节,快速办理案件:1.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处警告、最高罚款3万元以下”或“货值在50万元以下或者物品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2.《简快案件裁量基准(二)》列明的情形,不受货值、物品价值、最高罚款金额的限制。

但上述情形中对公民罚没的金额总和为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没的金额总和为10万元以上的,不适用快速办理案件。

13.问:本次修订删除了原“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不涉及吊销许可证件的)”中“不涉及吊销许可证件的”的表述,是否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且需要吊销许可证件的,都可以快速办理案件?

答: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的,如符合事实清楚、当事人书面申请、自愿认错认罚且有其他证据佐证等条件,可以快速办理案件。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快速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海关不再进行快速办理案件,应当按照听证程序办理,并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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