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兩個業主立案法團(法團)由於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昨日(27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合共63,400元,當中57,400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有關個䅁涉及九龍砵蘭街2幢商住大廈共用樓梯的地下搭建物。該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有關法團發出清拆令。由於他們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檢控。
屋宇署今日(28日)說:「僭建物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及公眾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0,000萬元及監禁1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最高20,0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