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2月17日电(记者李恒)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12月17日公布的通知,2030年,达到服务能力推荐标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至少建成1个特色科室。鼓励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实际建设特色科室。
这份《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色科室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在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疗科、中医科、预防保健科等业务及医技科室建设的基础上,重点加强若干临床科室建设,形成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具有基层优势和特色的科室,便利群众就近就医。
在加强科室设置方面,指导意见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立足常见病、多发病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等,优先发展儿科、妇科、康复医学科、精神(心理)科、五官(口腔)科等重点科室,科室名称应当与诊疗科目相匹配。
同时,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升高血压、糖尿病、慢阻肺、疼痛、安宁疗护、血液透析、体重管理等专病专科服务能力和老年人群多病共防共治能力,专病专科名称应当真实、准确、规范、简洁、清晰地反映诊疗范围。
在提升服务能力方面,特色科室应重点结合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标准中的基本病种开展服务,原则上单个特色科室应连续三年年诊疗量不少于3000人次(10万人口以下县可酌减)或占机构总诊疗量比例不低于10%,开展住院服务的,入院人数占机构总入院人数的比例不低于10%。
指导意见还从配齐科室人员、规范科室管理、强化医疗质量管理、落实医联体帮扶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