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蕭景源)一名案發時45歲的本地男子今日(29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罪罪名成立,判囚33個月。
案情顯示,該名男子懷疑將其銀行戶口借予他人,於2021年5月10日至2021年6月19日期間,處理約457萬元犯罪得益。深水埗警區重案組人員接手調查後,在2024年4月26日以涉嫌「洗黑錢」拘捕該名男子。
經徵詢律政司意見後,該名男子被落案起訴一項「洗黑錢」罪。早前經審訊後,警方就判刑向法庭申請加重刑罰。法庭經審視後,批准加重約百分之二十的刑罰,經考慮其他因素後,被告最後被判囚33個月。
警方呼籲市民切勿租借或賣出個人銀行或支付工具的戶口,以免被騙徒利用作洗黑錢及收受騙款。任何人如協助詐騙集團,有機會觸犯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一經定罪,可被判監禁10年。另外,如任何人租借戶口予其他人使用,無論是否知道有關戶口是否用作犯罪用途,亦有機會觸犯洗黑錢罪,根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洗黑錢可被判罰款500萬元及監禁14年,市民切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