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中国证监会印发了《关于深化创业板改革 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深交所就同步制定修订的4项配套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此次创业板改革旨在增强创业板包容性适应性、支持优质创新企业发展,涉及多项改革措施,包括增设第四套上市标准、试点开展地方政府推送拟上市企业信息。
建立首次公开发行预先审阅机制
《意见》提出,增设创业板第四套上市标准,为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优质创新创业企业提供更好金融服务。为此,深交所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遵循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领域企业成长规律,明确第四套上市标准为,预计市值不低于3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4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不低于1亿元且占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此外,为强化对优质创新企业的信息与技术安全保护,借鉴境内外实践经验,深交所制定《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9号——预先审阅》,明确发行人因过早披露业务技术信息、上市计划可能对企业生产经营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确有必要的,可以在正式申报前申请预先审阅。
新增约定限售方式
优化新股发行承销机制,是此次创业板改革另一重点。深交所配套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对网下发行配售安排和战略配售机制作了进一步优化。
一方面,新增约定限售方式。发行人和承销商设定不同档位的限售比例和限售期,向锁定比例更高、锁定期限更长的投资者配售更多股份,优化新股网下发行机制,引导“长钱长投”,促进合理定价。
另一方面,提高中小盘股战略配售比例。针对部分技术迭代快、估值难度大的企业,更好发挥战略投资者专业优势。对首次公开发行数量不足1亿股、1亿股以上不足4亿股的中小盘股,将其战略配售比例上限由不超过20%、30%分别调整为不超过30%和40%。发行人和承销商在比例上限范围内,可根据市场情况、发展需求等进行选择。
此外,为强化市场化约束,引导网下投资者理性报价,创业板在现行规则范围内统一执行3%的高价剔除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