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兩名紅山半島獨立屋業主由於進行僭建工程,違反《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14(1)條,即明知未事先獲得屋宇署批准及同意便進行建築工程,昨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表示認罪,被法院判處罰款共逾11萬元。
屋宇署於2023年9月開展大規模行動,巡查紅山半島臨海一帶獨立屋,在涉事兩幢獨立屋發現僭建物。屋宇署調查發現,兩幢獨立屋的業主明知未事先獲得屋宇署批准及同意便進行有關建築工程,違反《建築物條例》第14(1)條。屋宇署遂於去年八月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AA)條對業主提出檢控。兩名業主昨日分別被定罪及判處罰款3萬元及82980元。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13日)說:「紅山半島事件揭示沿海獨立屋如有僭建或非法佔用政府土地情況,會對周遭斜坡構成安全隱患和風險。如發現違規情況,屋宇署會嚴正執法並提出檢控。業主在物業進行建築工程之前,應先諮詢建築專業人士的意見,確保建築工程符合《建築物條例》的規定。」
發言人表示,這是紅山半島獨立屋僭建事件首兩宗違反《建築物條例》第14(1)條被定罪個案。計及涉事兩幢獨立屋,屋宇署已先後向紅山半島30幢獨立屋提出檢控,法院正陸續展開聆訊。
(來源:政府新聞公報)
責任編輯: 張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