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打擊濫用公屋,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今日(14日)開會,討論《房屋條例》修訂,涉及4項擬議修訂方案,包括第一、將嚴重濫用公屋變成罪行,而不單是違反租約;第二、賦權獲授權人員檢查個人資料;第三、延長對虛假陳述及拒絕提供資料罪的檢控時效;以及第四、其他較簡單的技術性修訂。
目前公屋租戶嚴重濫用公屋,房委會只有權終止租約,但沒有權力作出檢控,阻嚇力十分輕微。房委會建議以金錢利益分租公屋單位,以及租戶家庭不居於有關單位並將單位用作商業用途,定為嚴重濫用公屋罪行,建議最高罰款50萬元及監禁1年。法例適用於租戶、分租戶,及協助有關行為人士例如經紀。
另外,現時獲授權人員常面對執法及搜證困難,建議在有合理理由相信某人已違反、正違反或即將違反條例時,可檢查嫌疑人的個人身份。若拒絕提供資料即屬違法,可處罰款1萬元及監禁6個月。
房委會指,草擬修訂內容未最終敲定,預計2月到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簡介,並爭取今年第二季(4月)內提交立法會進行首讀及二讀,並在本立法年度通過,期望明年生效。具體實施日期會在草案列明,條例不具追溯力。若租戶擔心觸犯法例,應停止有關行為或交回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