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香港4月2日电 香港特区政府新闻处2日消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香港国安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向原讼法庭提交申请充公黎智英的罪行相关财产,以达致防范和制止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和活动的重要目的。
香港特区政府发言人表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早前裁定黎智英三项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罪名成立。法庭指出黎智英为案中主脑和推手,有意识地利用《苹果日报》和个人的影响力进行持续不断的活动以达致削弱中央政府、特区政府及其机构的合法性或权威;损害中央政府和特区政府与香港居民的关系,远超出法律所允许的范围;他更多次亲自勾结外国势力,乞求对中央和特区政府实施制裁,进行敌对行动,法庭最终判处黎智英监禁20年。
根据香港国安法第三十二条,“因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而获得的资助、收益、报酬等违法所得以及用于或意图用于犯罪的资金和工具,应当予以追缴、没收”;而充公令的申请和发出都必须依照“实施细则”附表三订明的严格条件,须由原讼法庭如在律政司司长提出申请后信纳拟充公的财产符合相关条件,才可将该财产充公。
发言人指出,香港特区是法治社会,一直秉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原则。其中,向法庭提出充公令申请是有效打击严重罪行、保护公众利益的做法之一,充公罪行相关财产的法律及机制也常见于世界各地。就维护国家安全所需而作出的充公令,可以防止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人、其同谋或其代理人运用其罪行相关财产,继续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以切断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资金链,并削弱其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