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蕭景源)為保障食物安全,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與香港海關繼10月的聯合行動後,於11月下旬聯合突擊巡查各區大閘蟹銷售處所,確保市面出售的大閘蟹符合相關法例規定,並針對懷疑水貨客攜帶大閘蟹入境作買賣用途的情況,於各個邊境管制站加強聯合執法行動。
食環署發言人今日(2日)表示:「在聯合突擊巡查大閘蟹銷售處所的行動期間,食環署食物安全中心(食安中心)和環境衞生部連同海關人員共巡查了50個大閘蟹銷售處所,查核大閘蟹的來源文件和衞生證明書,確保有關處所出售的大閘蟹符合《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和《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的規定,並適宜供人食用。食環署和海關人員亦向各處所負責人派發宣傳單張,提醒他們注意食物安全及遵從相關法例規定。突擊巡查行動中未有發現違規情況。」
食環署食安中心亦一直與海關保持緊密聯繫,於各個邊境管制站加強聯合執法行動,以打擊懷疑水貨客攜帶大閘蟹入境作銷售用途,以確保市面上出售的食物符合法例規定及要求。在過去6星期,食安中心共接獲16宗由香港海關轉介的懷疑水貨客攜帶大閘蟹入境個案,截獲超過1 900隻大閘蟹。接獲海關轉介後,食安中心已即時展開跟進調查,就大閘蟹的來源、有否附有相關衞生證明書、攜帶大閘蟹入境的用途及有否根據《食物安全條例》(第612章)登記成為進口商等方向查問涉案人士,跟進工作仍然繼續。
在零售層面上,食環署在過去3星期亦作出突擊巡查,並就兩個公眾街市攤檔在未有獲得准許出售大閘蟹的違例情況,向有關檔主提出檢控。署方亦發現持有6個已獲署方簽發網上銷售限制出售食物許可證的網上平台,沒有按持證條件在其網上平台展示許可證的資料,因此向有關持證人發出口頭警告。署方其後的複查確定上述持證人已遵從相關持證條件。食環署會繼續留意有關情況並採取適當行動。
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所有在香港出售的食物,不論本地生產或進口,必須適宜供人食用,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而根據《食物安全條例》(第612章),任何人如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備存食物進出紀錄的規定,即屬違法,最高可被判罰款一萬元及監禁3個月。
根據《食物業規例》(第132X章),除非獲得食環署署長書面准許,任何人不可售賣限制出售的食物,包括介貝類水產動物。銷售大閘蟹的店鋪須領有食環署簽發的介貝類水產動物(大閘蟹)售賣許可證;或如店鋪已領有食環署的其他相關牌照(如新鮮糧食店牌照)或屬食環署管理的街市魚類攤檔,經營者則須申請書面准許。已領有許可證或牌照的處所,須按法例要求在當眼處展示該許可證或牌照。如經營者只透過網上平台銷售,則須申領「網上受限制食物售賣許可證」。售賣大閘蟹的網站或網上平台帳戶主頁,須清楚展示許可證資料,如許可證號碼、登記地址及獲批准售賣的受限制食物種類。有關的規管條件亦規定出售的大閘蟹必須由可靠和商譽良好的供應商供應,並須備存有關當局簽發且獲本署署長認可的衞生證明書。根據《食物業規例》,任何人無牌經營食物業或未獲准許售賣限制出售的食物,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
海關提醒商戶不能將虛假商品說明應用於任何貨品或服務;或供應或要約供應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或服務。如違反《商品說明條例》,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0萬元及監禁5年。海關十分重視保障消費者權益,如在市面發現任何涉嫌違反《商品說明條例》的活動,會立即採取相應的執法行動。
食環署和海關提醒業界,切勿進口或售賣來歷不明的大閘蟹或其他食品,而消費者亦應光顧信譽良好及領有食環署簽發的介貝類水產動物(大閘蟹)售賣許可證或相關書面准許的商戶。
市民如懷疑有經營者沒有持有相關許可證/准許而出售大閘蟹或出售沒有衞生證明書的大閘蟹,可致電食環署熱線2868 0000,或透過電郵帳戶(enquiries@fehd.gov.hk)舉報。
此外,市民可致電海關24小時熱線182 8080,或透過舉報罪案專用電郵帳戶(crimereport@customs.gov.hk)或網上表格(eform.cefs.gov.hk/form/ced002/)舉報懷疑違反《商品說明條例》的事宜。